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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需遵循合理合法原则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0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H某原系W公司的在职员工,双方在2021年签署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有约定关于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调岗安排,如劳动者逾期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有权以旷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条款内容。2022年初,因H某在出现多次岗位考核不合格情形下,W公司将其调岗至其他部门工作且没有新岗位的工资待遇。H某在接到公司的调岗通知书后未及时到新岗位履职,后H公司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条款,单方开除了与H某劳动关系。之后,H某申请劳动仲裁维权,主张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等诉求。本案纠纷历经仲裁、一审诉讼等程序,最终H某诉求获得了法律支持。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这属于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故如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本案中,H某接到公司的调岗通知后,因调岗通知书未能明确新岗位的薪资待遇,且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后亦未能获得明确答复后,其仍在原岗位考勤打卡,正常出勤履行工作职责,H某并无过错。故W公司以H某逾期到岗认定为旷工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当向H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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