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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需要承担医疗费等义务?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03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原告A其与被告B某2006年6月通过他人介绍相识,相恋2年后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女方生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可。2016年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被告开始离家不归2016年,原告因身体不适被诊断为患有***疾病,需要长期化疗治疗,医疗费估计需要数百万元不等。被告在得知原告患病情况后不闻不问,也没有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用现原告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2016年11月至本案起诉之日止期间的医疗费人民币**万元并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辩称,原告支出的医疗费用需依据相关的证据材料,而且据被告所知,原告曾购买商业保险及医疗保险,可以报销一部分费用。被告月收入仅有人民币***元,同时还要抚养孩子、缴纳社保医保,故原告提出每月支付扶养费5000元的要求过高,具体应支付多少,被告尊重法律规定。

 

法院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原、被告作为夫妻,应互相扶持,互相照顾,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双方均应付出心血去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现原告身患疾病,需支付大额的医药费,被告作为其丈夫对其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药费并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请求被告扶养的金额过高,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综合考虑被告抚养婚生女所需支付的学费、生活费等费用,以及**市居民消费水平,酌情认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元。原告从2016年11月至***期间所支付的医药费**万元,根据被告的经济收入和实际负担能力,以及原告父母等直系亲属同样负有扶持义务,酌情认定由被告承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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