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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书,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03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原告A1、A2与被告A3系姐妹关系其父亲A于***日过世。五年后,为解决其母亲的赡养问题,A3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之后三方签署协议其中载明:待母亲过世后,A3同意在一年内出售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房屋,可得房款A360%A120%,A220%,作为赡养老人所用费用的补偿。*****日,老人去世。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书》的义务,出售涉案房屋,支付补偿款,但被告一直拖延未履行故此两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观点

   对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内容无异议,但涉案房屋系被告出资购买的售后公房,登记在被告名下。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与所得财产的多寡无关。《协议书》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仅是针对赡养老人的费用分摊问题进行协商,被告也同意对原告支出的赡养费用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但与涉案房产无关。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书》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被告同意将涉案房屋出售所得款项补偿两原告,其意思表示明确具体,被告应当按约履行。虽然赡养老人是原、被告应尽的义务,但根据《协议书》对纠纷缘由的阐述及原、被告的陈述,涉案房屋原为双方父母的承租公房,虽由被告出资购买成为产权房,但享受了父母工龄带来的利益,由其多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符合情理。被告自觉身体不好,要求两原告共同负担赡养义务,并自愿进行补偿,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在涉案房屋出售款的分配中,两原告仅各占20%,被告占60%,与《协议书》中对于保姆及医疗费用的分摊比例合计均高于被告,也是考虑到被告对涉案房屋的出资。《协议书》对于售房款项的分配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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