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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1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的继女张某2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本纠纷发生前)。在张某2的母亲去世(2019年)前及本纠纷发生前,被告一直与继女共同生活。2020年5月中旬,被告从张某2的姨母处了解到上海银行有一款保底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资金需1000万元以上)可选购,但因其不具备购买资格,于是联系原告,希望原告能借些钱款给他购买理财产品。原告当时考虑到被告系张某2的继父且以后可能成为一家人,就答应了被告的要求并于当月21日以现金本票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000万元的借款。当日,原告陪同被告在上海银行南车站支行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理由】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将1000万元通过银行本票形式给付被告后,被告在电话录音中承认其拿到了1000万元,并承诺于2021年8月27日归还,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某2归还原告10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但逾期利息的起算点应自逾期之日即2021年8月28日起算。至于被告与案外人张某2之间的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与案外人张某2另行解决。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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