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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及肖像从事营利活动,应担责。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7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20年*月初,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三个网站上使用了原告姓名及肖像照,发布原告个人简历信息,利用原告在***美容行业的良好口碑招揽客户进行营利。根据被告网站发布的信息显示,自2016年8月至今,被告一直使用原告姓名及肖像照在网站上开通“预约专家、在线问答、立即咨询”等服务,诱导咨询人进行线下医美项目消费,赚取非法利益。原告认为,被告自2016年至今对原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及肖像权,原告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遂起诉维权。

 

法院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在其***三个网站使用了带有原告肖像的照片及原告履历简介,且从网站名称及相关服务介绍可以看出,被告的介绍中包含了对于被告所提供医美服务的宣传推广,对于网站不特定的具有医美需求的消费人群构成误导,被告在该服务介绍中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照片及履历介绍的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有关的宣传活动,具有营利目的。现原告确认被告使用涉诉照片及履历介绍未经过原告同意,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使用系征得原告同意。被告称其得到了与案外人的《合作推广协议》中的授权,但被告既不能证明原告在相关机构任职,《合作推广协议》具体条款也无法反应被告获得了合法授权。综上,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及姓名权的侵犯。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被告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经济损失。本案中,首先,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在业界的影响力及知名度,亦未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其次,被告仅使用原告的肖像及姓名,但并未实施对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其他侵权行为;再次,被告已及时删除涉诉图片及履历信息,避免了原告损失扩大;最后,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照及姓名的载体为其运营的三个网站,影响范围有限。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职业身份、被告的经营性质、被告使用原告肖像及姓名的具体情节,对原告此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的介绍并无贬损原告之意,不会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行为尚不足以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三个网站首页上持续登载致歉声明三日,向原告***赔礼道歉;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原告***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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