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上海律师 > 邹连香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同居期间,一方出资所购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时,房产怎么分割?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4 浏览量:0

同居期间,男女双方出资购置房产越来越普遍。有的是一方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有些是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共同名下,还有的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等。产权登记缘由中,除了部分投资性质外,大部分情况都是为了结婚做的准备。同居生活,也是婚姻的试金石,男女双方在同居生活中,曾经山盟海誓的恋爱情侣也会被日常柴米油盐所打败。

B先生(化名)与Z女士(化名)早在2000年左右相识恋爱了,当时B先生花巨资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Z女士名下,两人便开始了同居生活。但双方同居生活多年后,一直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最终因同居生活矛盾重重,Z女士还是选择分手,离开了B先生。在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后,登记在Z女士名下的房产却一直未能解决。Z女士认为,该房产登记在她个人名下,产权归她个人所有,B先生则认为,该房屋是他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有权分割该房产的绝大部分的产权份额。最终,B先生选择到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判给其个人所有,并适当的补偿Z女士一定的房屋补偿款。

对于双方的房屋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B某与被告Z某自2000年起建立恋爱关系,后又形成同居关系。双方基于共同生活、结婚的意愿,B某以自有资金全资购买系争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Z某一人名下。现双方恋爱、同居关系结束,系争房屋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考虑房屋的出资来源、产权登记、居住、现值等情况,本院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Z某所有,由Z某支付B某房屋折价款**万元。


邹连香律师

邹连香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139-1881-835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