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连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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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转给对方大额财产,分手后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4-02 浏览量:0
老年人的黄昏恋在生活中越来越常见了,他们有的被子女接受,办理了结婚登记,安享晚年幸福生活,有的则不被子女接受,选择不要名分同居生活,相互照顾。2019年,一位老张先生(化名)与王女士(化名),通过第三方介绍而相识。在相识交往过程中,他们彼此都满意对方的人品,于是决定先同居生活。但两人同居生活一年后,发生了矛盾,不欢而散,最后闹到法院打起官司来。
原来,张先生在同居期间,平常有炒股的爱好,他陆续向王女士转款累计金额60余万元。但在双方分手后,王女士却拒绝退还这些转款,认为是王先生因结婚而赠与给她的个人钱财。而张先生则认为,他只是借用了女方的账号进行炒股,并不存在赠与表示,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之后,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女士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被告虽主张涉案款项系原告赠与,但在庭审中也提及涉案款项“是要过到老的钱”、“以原被告结婚为前提”。可见即使是赠与性质,也是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感情破裂,无法认定为原告自愿赠与。其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被告同居一年左右,而原告在半年内陆某自愿赠与被告60余某人民币,而后不到月余选择与被告分手,与常理相悖。根据原、被告银行流水明细,结合双方同居时间,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59万元。
本案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