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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支付书的法律效力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01 浏览量:0

工程款结算支付确认书,作为合同双方对装修工程款的总结算,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签约方对此均应恪守履行。协议签约方如认为违约责任约定过高时,可以请求法院酌情减免,法院一般予以准许。

 

【案情简介】

2017年*月*日,原被告对5个装修工程项目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81万元,双方并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计算方法。但被告只付利息未付本金,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181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公司则认为,工程款结算有误,工程欠款应为161万元。同时,双方结算后,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1121620元。原告主张的利息中含有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减免。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工程款结算支付确认书”系原被告双方对装修工程款的总结算,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签约方对此均应恪守履行。庭审中,被告提出结算总价有误,应为161万元,并出示相应转账凭证。原告认为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该为结算工程款,故不予认可;由于在“工程结算支付确认书”签订后,被告从未就结算总价提出过异议,故在其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确认,被告已付款项为1121620元,依照“工程结算支付确认书”约定,被告认为首期以本金为基数计息(利率4.35%),已付款支付利息后抵扣本金,第二次计息以扣款后的本金计,扣除利息后再冲抵本金,依次类推。第二次始的计息依照罚息计算。本院认为被告主张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采纳。审理中,被告认为对违约责任的罚息约定过高,希望酌情减免并无不妥,故本院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被告逾期付款的利率为年利率10%。现依照结算,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间,被告应付原告的利息为365173.07元,由此得出已付本金为756446.93元。故被告尚欠本金1053553.07元,该款自2020年1月1日起计息,按年利率10%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至于原告认为被告已付款均为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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