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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赔偿款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执行到位,该怎么办?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05 浏览量: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中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么是不是只要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就可以立即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呢?答案是否定的。


  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否有前置条件呢?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条款可知,劳动者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需要具备上述四种情形之一才可以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则不能申请。故在劳动者工伤赔偿款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执行到位时,则劳动者则应当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生效的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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